协会章程

通信摄影协会章程(2018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通信摄影协会是由工信部所属单位、信息通信业相关单位的摄影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业余摄影组织。是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一条 通信摄影协会是群众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通信摄影协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坚持党的文化发展方向,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推动行业发展服务,为社会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 通信摄影协会办会的指导思想: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自主、自立、自养的原则;坚持依靠会员办会的原则;坚持普及摄影知识和提高摄影艺术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守法的原则。

  第四条 通信摄影协会挂靠单位:通信企业协会;人民邮电出版社。本协会不定期向挂靠单位报告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协会以最广泛地团结信息通信业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为己任,对会员有服务、联络、协调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六条 本协会以多种方式,组织信息通信业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记录信息通信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新成就,记录信息通信业员工的辛勤工作和现实生活,展示信息通信业员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以优秀的摄影作品激励信息通信业员工,为信息通信业发展改革贡献力量。

  第七条 本协会加强与各团体会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和合作互动。充分发挥团体会员单位摄影协会的优势,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有行业特色的,有社会影响力的,丰富多彩的摄影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积极推动和支持信息通信业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推动摄影宣传,开展摄影培训,培养摄影骨干和摄影人才。

  第九条 本协会重视和支持信息通信业群众性摄影活动,推进会员摄影技艺的普及、提高,满足摄影爱好者多层次的需求。

  第十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的标准条件,积极推荐本协会会员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加强与境内外摄影团体的交流,宣传我国信息通信业的良好形象,促进自身摄影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组织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览、摄影比赛、摄影评奖活动,对优秀的摄影家和摄影创作、摄影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摄影组织、宣传、培训、编辑出版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宣传、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本协会积极开展维权规范建设,建立会员权益保护机制,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工信部所属单位、信息通信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摄影组织和个人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应每年按时缴纳会费。团体会员会费由团体会员单位缴纳,个人会员会费由会员个人缴纳。

  第十六条 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授权,由本协会相关机构审核、本协会主席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1、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摄影骨干,自然获得入会资格, 履行登记手续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2、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或省级摄影家组织的会员,自然获得入会资格,经本人自愿申请,履行登记手续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3、其他人员,赞成本协会章程,并且达到入会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协会相关机构审核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三、有参加我会组织的全国性摄影展、赛活动优先权;四、有参加我会组织的摄影论坛、讲座等摄影活动优先权;五、有向中国摄影家协会推荐会员的优先权;六、获得本协会其它服务的优先权;七、有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需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决议;三、维护本协会权益;四、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协商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职责主要是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理事会、审议批准会员会费标准、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和信息通信企事业、行政单位按照商定名额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理事会由主席联席会议召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组成本协会主席联席会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联席会议代为行使其职责,并领导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工作。主席联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驻会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向理事会、主席联席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立若干“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与协会同步换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由理事会推举或聘请。

  第二十六条 协会领导人的调整更换应报经理事会同意批准。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各项经费用于协会日常管理和举办活动开支,专款专用。每年协会经费收支状况要向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29日经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